本報北京1月6日訊 記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6日發佈《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該司法解釋於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據介紹,近年來,大氣、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國頻繁發生,部分區域生態系統功能出現嚴重退化。由於大氣、水等環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產品屬性以及缺乏傳統法意義上的直接受害人,且相應的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屢屢被擋在司法救濟大門之外。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法在總結試點法院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出台該司法解釋。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司法解釋涵蓋四方面內容,除明確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外,還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跨行政區劃管轄,同一污染環境行為的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並減輕了原告訴訟費用負擔。
  孫軍工表示,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黨委、人大、政府、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為積極推動建立環境資源執法協調機制,做好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的銜接,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釋的同時,還與民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制發了《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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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社會組織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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